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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级工作规则

考级工作规则
作者:惠文文化阅读:835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口琴考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口琴考级质量,推动社会口琴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口琴考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口琴考级是社会艺术考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口琴考级工作人员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事口琴考级各项事务,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勤奋工作,优质高效,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为口琴考级事业服务。

四、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依据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口琴考级承办单位(以下简称:考级承办中心)依据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级简章

五、各承办单位口琴考级简章由承办单位起草后报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由承办单位发布。

六、考级简章的主要内容:

(一)考级专业、级别: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专业开展考级,目前专业有:复音口琴,级别为 1-10 级;半音阶口琴,为 1-10 级

(二)报考对象:凡爱好口琴并且具有一定基础者均可参加。

(三)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四)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由承办单位确定并提前一个月向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考试;

2、考试地点:从方便考生的角度出发,以就近考试为宜。

(五)证书颁发:通过考级者由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六)报考须知:

 1、考生根据考级标准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择报考级别,评定级别低于或高于报考级别,考级费用均不退补。


2、清晰准确填写或打印考级报名登记表表,每人次一张;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3 张,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报考专业和级别。

3、报名后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作弃权处理,恕不办理退费手续。

4、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对考级作品有展览、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宣传及处理权,考级影像资料一律不退。

5、考生必须按准考证所示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无准考证或准考证与本人身份不符者,均不准进入考场。

6、复音口琴考级一律不得使用音响和伴奏。

7、考生自备口琴,参加半音阶口琴考级可由承办单位提供伴奏用钢琴和播放伴奏音乐的音响器材,供考生自由选择。

 

第三章 承办单位

 

七、承办单位依据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八、承办单位主要考级职责:

(一)承办单位与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经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的考级简章。

(二)接受考生报名:承办单位要根据报名人数、专业和级别进行分类统计以便确定考场安排和各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及时准确地将考试日期、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通知考生,并录入考级系统,方便考生在线查询及打印准考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做到报名时一并发放准考证,以减少考生负担。

(三)考场设置

1、口琴考级考场的设置应根据报名考生的人数、专业和级别,本着有利于考试的组织和方便考生的原则来安排,考场应配备相应书写工具。

2、考场由承办单位进行统一布置,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3、有条件的可安排一定的候考场所,配备临时医疗设备与人员,增添相应的口琴材料等。报考人数较多的应制订安全预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承办单位在开展口琴考级活动前20日前,向承办单位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承办单位在开展考级活动前 5 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按隶属关系报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开展考级活动。

(五)考场监考

1、承办单位口琴考级负责人为辖区内口琴考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本考区的考务工作。

2、考场设监考和助理监考各 1 人,负责:核对考生身份、专业和级别、公布考题、维护考场秩序、分专业分级别回收考卷(在考卷规定位置注明:考区、姓名、申报级别)并填写《口琴考级承办单位考卷登记表》。

(六)考卷整理、录入及发证

1、分考区、分专业、分级别整理考卷,确保申报表与考卷在一起。

2、分考区、分专业、分级别进行录入考务管理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

3、分考区、分专业、分级别将考卷连同《口琴考级承办单位考卷登记表》一并寄送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第四章 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九、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依据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工作,指导承办单位的口琴考级工作。

十、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口琴考级标准,负责口琴考级教材的编审与出版。

(二)承办单位招生简章的审核与备案。


 

第五章 考级宣传

 

十一、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和承办单位本着有利于推动口琴考级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中国大众音乐协会口琴考级网及其他的媒体进行宣传。


十二、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口琴考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十三、承办单位根据辖区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安排辖区口琴考级宣传事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十四、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应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审发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而细致地分析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划考级工作,为考生服务,为承办单位服务。

十五、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将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从依法考级、规范宣传、优质管理、考级质量、考级数量等方面对承办单位进行评估,对优秀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对违反考级法规和有关协议行为的承办单位将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则

 

十六、本规则由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解释,自二○二一年 5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