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
考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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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忠于职守,熟悉掌握考级工作程序、评分标准及相关规定,保证考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官必须在测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衣着得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口琴考级考官证书》,以备查验。
三、考官在考级过程中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洁,态度温和,要创造轻松自然的气氛,尽量缓解考生的紧张情绪,使考生水平可以充分发挥和展示。
四、考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考级,对考级结果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评价,不得打“人情分、关系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评分表,自觉接受监考员的监督。
五、考级过程中,除考生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外,考官不得中途打断考生。
六、考级过程中,考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打电话,不得进行与考级无关的活动,也不得随意走动。所有测试员不得携带考生信息进入考场(如报名表、照片等),不得有与考级无关或影响考级工作的语言和举止,不得向考生提问与考级无关的话题。
七、考官与考生间如有应回避的亲属或师生关系,须主动向考级负责人说明,不参加该考生的考级。考官不得私下与考生及家长联系,不得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等。
八、考级结束后,考官填写考生评分表,并在指定位置签字。评分表一经填写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修改,若有修改,考官须注明修改原因,并在修改处有监考员和考官的签字。
九、在考级中心官方成绩未公布前,考官不得将考级成绩向考生及家长私自提前发布。
十、学生及家长对考级成绩产生质疑时,考官须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由考级中心逐级上报,不得私自进行解答;在与他人交流时须主动维护主办方形象及权威性。